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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配电线路的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1.2 配电线路装设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特性应具有选择性,且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的部分选择性或无选择性切断。
6.1.3 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CB50055的有关规定。
6.1.4 除当回路相导体的保护装置能保护中性导体的短路,而且正常工作时通过中性导体的最大电流小于其载流量外,尚应采取当中性导体出现过电流时能自动切断相导体的措施
6.2 短路保护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6.2.2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2.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5s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3.2.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2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6.2.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6.2.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

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

2 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
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

6.2.6 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

6.2.7 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

2 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

3 测量回路。

6.2.8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

1)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

2)导体不靠近可燃物。

2 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6.3 过负荷保护

6.3.1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的切断电源。
6.3.2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6.3.3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要求:

IB≤In≤Iz       (6.3.3-1)

I2≤1.45Iz       (6.3.3-2)

式中:IB——回路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或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当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之间的这一段线路没有引出分支线路或插座回路,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在该段回路任意处装设:

1 过负荷保护电器与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距离不超过3m,该段线路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物;

2 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
6.3.5 除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场所及其他有规定的特殊装置和场所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 回路中载流量减小的导体,当其过负荷时,上一级过负荷保护电器能有效保护该段导体;

2 不可能过负荷的线路,且该段线路的短路保护符合本规范第6.2节的规定,并没有分支线路或出线插座;

3 用于通信、控制、信号及类似装置的线路;

4 即使过负荷也不会发生危险的直埋电缆或架空线路。
6.3.6 过负荷断电将引起严重后果的线路,其过负荷保护不应切断线路,可作用于信号。
6.3.7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采用一个过负荷保护电器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可按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计,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 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3 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6.4 配电线路电气火灾保护

6.4.1 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 配电线路绝缘损坏时,可能出现接地故障;

2 接地故障产生的接地电弧,可能引起火灾危险。
6.4.2 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其全面监视有起火危险的配电线路的绝缘情况。
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当动作于切断电源时,应断开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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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1-19 10:20:3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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